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廳(局、委、辦):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五中全會關于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度創新的有關精神,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6〕32號)“積極推進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的要求,現就在條件成熟的地方,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等相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解決城鎮化、工業化過程中面臨新問題的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我國農村城鎮化和工業化發展新形勢下,生產力發展對生產關系調整提出的要求。近年來,農村特別是城郊結合部和沿海發達地區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及其成員都出現了新的變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增多,流動人口進入較富裕地區增多,部分地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日趨復雜。同時,在城鎮化進程中.原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集體不動產收益在集體成員中的分配問題、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的權益及份額等問題凸顯出來,需要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來加以明晰及妥善解決。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發展生產力和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安排提出了新要求。市場經濟體制的確定,促進了資源的有效配置,推動了農村生產力的蓬勃發展。物流、人流、資金流的日益頻繁,豐富了農村市場的交易行為,形成了更為復雜的利益關系,同時提出了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的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成為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需要。隨著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發達地區和城鎮周邊的一些地區鄉村行政體制作了相應調整,在撤鄉并村和“村改居”過程中,如何防止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流失或被平調,防止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客觀上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效地解決傳統產權制度產權虛置的弊端,解決集體經濟產權主體模糊、決策獨斷、監督不善、分配隨意等問題,實現產權清晰,落實到人,以便更有力地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每個成員的利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目標要求和基本原則
(四)總體思路。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創新為主線,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機制和分配機制,增強集體服務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促進農民增收、農村社會和諧、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
(五)目標要求。推進以股份合作為主要形式,以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界定、股權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利益共享、保護嚴格、流轉規范、監管有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決策機制、收益分配機制,健全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利益的長效機制,構建完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代產權運行體制。
(六)基本原則。在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民主決策,農民自愿。要充分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二是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參與、民主決策的前提下,把公開、公正、公平精神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三是堅持規范操作,加強指導。改革方案要進行充分的民主討論并進行可行性論證,整個改革工作的各個環節必須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選擇廣大農民群眾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農民的利益關系。五是堅持廣泛協商,穩步推進。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必須獲得廣大農民群眾的支持;必須調動基層干部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必須依靠黨委政府的有力領導和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成熟一個,進行一個,不得強迫命令。
三、嚴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程序
(七)制定方案。實行改革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在村黨組及村委會領導下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共同組成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組織實施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擬定的改革具體政策和實施方案,必須張榜公布,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通過,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八)清產核資。由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聯合組成清產核資小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要區分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分別登記造冊;要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對得到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要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并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在進行清產核資的同時,要依照相關政策法規妥善處理“老股金”等歷史遺留問題。
(九)資產量化。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折股量化的資產。對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以及資源性資產的折股量化范圍、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項,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十)股權設置。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股權設置。原則上可設置集體股、個人股。集體股是按照集體資產凈額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資產,集體股所占總股本的比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設立集體股;個人股按集體資產凈額的總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無償或部分有償地由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份享有。
(十一)股權界定。股份量化中股權分配對象的確認、股權配置比例的確定,除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有明確規定外,要張榜公布,反復協商,并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民主討論,經三分之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后方可實施。
(十二)股權管理。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戶的股權確定后,要及時向股東出具股權證書,作為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憑證,量化的股權可以繼承,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但不得退股。同時,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建立符合現代企業管理要求的集體經濟組織治理結構。
(十三)資產運營。產權制度改革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選擇合適的市場主體形式,成立實體參與市場競爭,也可以選擇承包、租賃、招標、拍賣集體資產等多種方式進入市場。要以市場的思維、市場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管理集體資產,提高運營效率,增加農民收入,發展集體經濟。
(十四)收益分配。改制后的集體經濟組織,按其成員擁有股權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要將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到人,確保農民利益。改制后集體經濟組織的年終財務決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公共開支費用和股東收益分配的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提出,提交股東大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十五)監督管理。完成產權制度改革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制定相應的股份合作組織章程,實行嚴格的財務公開制度;要發揮監事會的監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知情權、監督權、管理權和決策權;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指導,開展審計監督管理。
四、加強領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
(十六)統一思想,宣傳動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做好宣傳工作,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在具體實踐和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和黨員干部的模范帶頭作用,堅持思想教育和積極引導的工作方法,將保障農民群眾民主權益作為基本原則,做好不同對象的思想工作,講清政策,明確權利和責任,避免和防止改革簡單化和少數人說了算,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十七)精心組織,規范決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全體成員的切身利益,必須嚴格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民主討論;有關政策規定和實施方案要交集體成員廣泛討論,充分聽取意見,履行規范的操作程序,取得廣大成員的理解和支持,未得到集體成員同意和認可的改革方案不得強行推行;要區別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試點,逐步總結經驗,形成較規范的工作方案和指導政策。
(十八)加強指導,履行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操作難度大,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承擔起指導監督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工作,切實履行職責,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周密實施,積極主動幫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決產權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試點過程中要善于總結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工作方案;省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從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研究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指導基層搞好產權制度改革的試點,幫助完善工作程序,及時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穩步推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